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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频道首页 >> 留言本首页 >> 浏览留言 | 现在时间:2010-9-8 6:15:39 |
| [NO.1572] :2009-9-29 19:59:05 紧急法律咨询电话: 021-51097296 (早上9:00-下午17:30) | |
| 请问,为公司办理工商年检,因法人出差,无法在《年检报告书》上签字,故代替法 人进行签字了,但未得到法人本人许可。算伪造法人签字吗?要付刑事责任吗? (《年检报告书》内容合法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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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 回复:只要法人事后对你代签行为进行追认,你的签字就是合法的。 |
| [NO.1571] :2009-9-25 10:35:48 紧急法律咨询电话: 021-51097296 (早上9:00-下午17:30) | |
| 您好!我想咨询下在男女双方离婚之前,女方曾欠下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现已 离婚,男方是否还需替其偿还,法院或其它部门是否会去查封男方银行、证券所等其 它的资金呢?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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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 回复:法定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用于家庭的,属共同债务. |
| [NO.1570] :2009-9-23 20:53:16 紧急法律咨询电话: 021-51097296 (早上9:00-下午17:30) | |
| 律师 本人因 为一时的激情使女朋友有了孩子.已经生了下来.烦恼的是我未成年?不知该怎么办? 到了年龄办结婚时孩子已经几岁了.把孩子载进户口会不会触犯法律?须怎么解决? 请律师叔叔..阿姨们给个好的建 议..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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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 回复:自己想办法. 等你结完婚就有办法了. |
| [NO.1569] :2009-9-23 20:26:14 紧急法律咨询电话: 021-51097296 (早上9:00-下午17:30) | |
| 你好,看到我这篇问题的律师大大。我是福建人,2007因我在福建本地无证驾驶机 动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一人被我撞死。唉,我很痛苦。~~~`因我未满18周岁,法律给 了我机会,我被判18个月缓刑两年。现在我保外就工,在广州上班。我想问下我现在 可否到有关部门考取驾照?希望可以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希望得到您帮助的一个无知小青年 在此深表万分谢意 2009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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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 回复:去找驾校,查下考驾照报名资格. |
| [NO.1568] :2009-9-23 10:48:01 紧急法律咨询电话: 021-51097296 (早上9:00-下午17:30) | |
| 律师您好!我的老公是离过婚的,而且有一个13岁的小男孩,现在和我们一起生活, 已经有好几年了。当初法院判他妈妈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但是在这几年当中她一直 是给几个月停几个月,问她要她就赖账,到现在已经有好几千元没有给付了,请问律 师:我们该怎么办?还有一个问题:小家伙放寒暑假时去他外婆家的那几个月她妈妈 是否可以不给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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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 回复:可以直接起诉 |
| [NO.1567] :2009-9-17 17:51:33 紧急法律咨询电话: 021-51097296 (早上9:00-下午17:30) | |
| 谢谢值班律师对于我[NO.1560]和[NO.1562]的回答。我爸已经起诉了,法院的确调节 了,但是我们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那么我想请问如果调节不成,法院会怎么 判?我的户口在现在住的地方,这个也是我唯一的住处,法院会判把房子卖了,强行 把我赶出门吗?那样我没地方住了。 另外这个起诉是属于分割我妈妈的遗产吗?如果分割我妈妈的遗产,房产只是其中一 部分,我妈妈的遗产还包括价值20-30万的珠宝首饰和我爸现在房间里使用的红木家 具,这些珠宝首饰已经被我爸收起来了,可能在后妈家,我后妈手上就带着我妈生前 带的2万的钻石戒指,这个要分割吗? 觉得自己好悲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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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 回复:这个你最好预约律师当面分析. |
| [NO.1566] :2009-9-7 17:50:44 紧急法律咨询电话: 021-51097296 (早上9:00-下午17:30) | |
| 9月4日晚上21点35分左右我于凯旋路和汇川路交界的地方被从后面过来的一辆巴士出 租车撞倒后, 司机径直逃逸连看也没看,车牌号尾数是5219,请问我怎么样才能找出 驾驶员?? 巴士出租车的领导和交管局对我说赔偿我200块修车子,但是肇事者的车子不是他们公 司的, 我就搞不懂了,我并不是缺少这200块钱就活不了了,我要问的是现在驾驶员 的素质, 还有巴士出租车领导层是如何教育驾驶员以及他们的员工的, 难道说撞到 人后扔个200块就可以了吗??他们这话的意思好像是在说我是在讹诈他们200块钱。 请问我该怎么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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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 回复:协商处理,不服的,你可以聘请律师起诉. |
| [NO.1565] :2009-9-6 22:25:22 紧急法律咨询电话: 021-51097296 (早上9:00-下午17:30) | |
| 我给所有律师提个醒 所有的律师你们好: 我是薛辉,虽然现在我已不是律师,但我还是愿意给大家提个醒,希望大家要以我为 戒。 你们也许会认为,我是危言耸听,我是自己做不成律师而故意破坏律师的形象,但我 没有必要那么做。如果真是那样的话,我就不会在法庭之上,冒着被重判的可能提出 一系列关于辩护权的问题了,更不会现在冒着不知以什么理由让我再次含冤入狱的可 能,给大家提这个醒。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 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被监听。 新修改的律师法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中国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对此解释说,通常的标准应该是警察能看得见,但是听不 见,这使“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我认为:“此改动使“会见权”具有更加实在的内容”,并不是有利于律师行事调查 取证权,进而向拥有实质的辩护权迈进了一大步;而是进一步限制了律师的调查取证 权,进而更加限制了律师的实质辩护权。 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我(薛辉)自己的案件中,关于我在公安机关询问陈书成身份证的问题中:那 时还没有新《律师法》,谁都知道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公安人员在场,只 能简单的询问一下案情经过,根本不会涉及证据问题的情况下,都能撒谎说我问过, 从而有了凭空而出的另一张身份证,并为此而给我逻辑定罪判刑。现在新《律师法》 实施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人员不再监听;那不就更加怎么说就怎么是了 吗,只要犯罪嫌疑人一改口更将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更是木框里的算盘珠子——任 人摆弄。 二、试想一下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的律师行业,又怎么能维护他人的合法权 益(律师的职业要求就是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自己不是一个好律师,没有 尽到一个律师该尽的义务,只是带了个路,充当了一下邮差的角色,就被含冤入狱, 并以逻辑推理被判一年六个月;可见律师没有任何实质辩护权,根本无法达到律师职 业的要求,就如法治论坛中的人所述:律师只是一个无用的摆设。 三、以下是我写给首席大法官的一封信,并于8月9人晚发到了最高院的民意沟通邮 箱。本想发表到法治论坛,可发了三次都没能登出来。具体内容如下: 致首席大法官的一封信 王老师您好: 很冒昧的称您为老师,并给您写信请教一个问题,请见谅。 您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中国首席大法官。您对中国法治的见解是最权威的, 直接影响着中国法治的进程。您的讲话是对中国法律的总体诠释,是法律实施的有力 保障,为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与冤假错案的改正提供了最大的可行性。 我作为一名曾被判刑的普通公民,本不该在你面前班门弄斧。可是我在万般无奈之时 看到了你的讲话,就像一个溺水的人看到了救星、在黑暗中看到了光明,忍不住向你 倾诉的狂热心情,来表达我对您的敬仰与无助。 我的名字叫薛辉,曾是一名律师,2007年3月9日因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北京市公安局 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后以逻辑推理被判一年六个月。 我自从2008年9月8号出狱后,因身体不好一直在家休养,直到前段时间感觉恢复的差 不多了,开始在体力允许的情况下上上网,才看到网上铺天盖地的新闻及评论;于是 申请了一个博客,写写自己的心情及自己被冤枉的事情,以告诉所有关注我的人,这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也告诉所有的律师要以我为戒。 最近总有网友劝我去海淀法院申诉,可我心存畏惧。记得在2007年3月8日晚上11点 多,陈书成的(也是我的)办案民警给我打电话,让我明天即3月9日09:00—10:00 去公安局了解案情。可谁知我到了那里,他们就告诉我说:“你什么都不要说了,你 已被刑事拘留了。”而后海淀法院以逻辑推理给我定罪判了刑。 公安侦查完结、检察院审查起诉,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在这两个阶 段要说的都说了。我身体有病,所有没有在法庭上作辩解,也没有上诉;只希望能早 点判完,能有机会分流到其他的地方,以缓解自己的病情,能让父母见到活生生的独 生女儿。 我现在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不去申诉,就没有还自己清白的机会,去又不知道会不 会再一次含冤入狱。以现在的身体状况,被抓的话,很有可能死在里面。我不是怕 死,而是不想让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他们养我这么大,不容易,我不能不顾他们的 感受。 您的讲话让我看到了所有律师的希望,更看到了自己的希望。但愿您能在百忙之中关 注一下我的案情,帮一下我这个弱小的女孩。谢谢! 以下是我对判决书的一点看法,敬请指教: 作为一个曾经学习法律专业又参加过司法考试的人,对法律条文的规定有着一定 的理解。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的理解如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 :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 且制作起诉意见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 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 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 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 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 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 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 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 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说明:侦查结束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时、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 决时都需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 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 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这说明:依据证据得出的有罪结论是唯一的,能排除任何其他无罪的可能性的,才 算得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说明:在刑事案件中要重证据、轻口供,不能依据口供定罪判刑。 在我自己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句话:“综合本案证据,陈九金一家所述系按被告 人薛辉的要求伪造身份证,帮助陈书成开脱罪名的事实‘更’合乎客观逻辑关系, ‘更’具有可信性,故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合乎客观逻辑关系,具有可信性本身就说对我据以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 充分;两个“更”字就更加说明我是无罪的。 判决书中证据间的矛盾: 一、陈九金、陈帅、董玉珍的证言与证人陈师满、证人张兴的证言矛盾。 陈九金、陈帅、董玉珍的证言,直接找的是薛辉律师,那为什么不是我(薛辉)做笔 录呢?证人陈师满、证人张兴的证言,找的是律师事务所,张兴接待的,而且是张兴 本人记录的接案笔录,陈师满签的字。可见陈九金、陈帅、董玉珍在撒谎,他们找的 并不是我(薛辉)。(这并不是我接收并代理主办的案件,有白纸黑字的接案笔录, 都能撒谎,那其他的就更不可信)。 证据2陈九金(陈书成的继父)、证据3陈帅(陈书成的弟弟)、证据5董玉珍(陈书成 的母亲)证言,证实陈书成因强奸辛某某被抓后,其给陈书成请了一个姓薛的律师。 证据7陈师满(陈书成的叔叔)证言,证实其和陈书成的母亲、继父和弟弟到律师事务 所,是薛辉和她的主任(张兴)接待的,并做了笔录。(接案笔录是张兴记录的,陈 师满签的字。) 证据8张兴(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证言,证实陈书成的家属于2006年10月 24日到其律所聘请律师,其将此案交给薛辉办理(仅是跑跑腿)。 二、凭空而出的身份证 在公安侦查阶段:我和苏峥受张兴的指派去会见陈书成。当时有公安人员跟随,根本 就不能问陈书成有没有身份证。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是张兴询问并记录的,办理会 见手续的同时,他们家人也把身份证交到了检察官手里。(我根本就没有时间去问陈 书成关于身份证的事,更不可能指使伪造。) 证据7、陈师满的证言,他听说辛某某有个假身份证,但其没有见过,也没有跟薛律师 说过。如果他没有见过,也没有对我(薛辉)说过。(那他对谁说过。)真是此地无银 三百两。 证据9、陈书成的证言,证实其家人在预审期间给其聘请了一名叫薛辉的律师,薛辉曾 问其是否知道辛某某多大,其说和辛某某第一次发生关系时不知道,后来薛辉没在 问,其也没说知道辛某某不满14岁后有发生性关系的事情。薛辉还问起辛某某有没有 身份证,其说有,是1988年3月7日,后她没再问别的。(最后一句明显是在撒谎,公 安人员能让我问吗?即使我问了公安人员能让他说吗?但可以肯定辛莫某确实有一张 身份证。) 证据10、身份证(号码为370481198804102307)、证件管理处鉴定书,证明内容为 辛某某于1988年4月10日出生的居民身份证,经检验系伪造证件。 从证据7、证据9、可知辛某某在案发之前确实有一张身份证。那凭空出现的另一张 证据10的身份证究竟何来,其中存在的矛盾具体如下: (1)、陈书成说的预审阶段即指侦查阶段。谁都知道,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 疑人时公安人员肯定在场跟随(新律师法出实施之前);根本不会涉及证据问题; (2)、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会见手续的同时,就已带陈书成的叔叔陈师满去检察 院递交了身份证,而且会见时所有询问是张兴完成并记录的,我并没有参与; (3)、判决中未曾提到我具体询问的时间,我更不明白我能在何时去问,难道我会 法术吗? (4)、假如我曾问过他,“以证据3陈帅所说,辛某某的出生日期是按薛辉的意思写 的”,那我(薛辉)为什么不指使他们按陈书成所述的号码伪造一张号码相同的呢?故 意弄一个和陈书成所述不一样的身份证号,还是检察官所述的高度重视吗? (5)、在判决书中根本没有显示陈师满、辛某某在陈书成案件中的笔录,是一时疏 忽,还是他们既卖矛又卖盾呢? 庭审时检察官说,公安机关是第一时间调查取证的,我不知道公安的第一时间何时算 起,是刚收到证据时(2006你10月11月)还是陈九金、陈帅被抓时(2007年3月7 日)。 (三)辛某某、张平(曾用名张紫依)证言的可信性: 陈师满是陈书成的亲叔叔,辛某某的亲姨夫;张平是陈书成的表妹。 在第一次会见陈书成后(大概是2006年10月底11月初)没几天,陈师满带着一堆人来 到了律师事务所,张兴接待了他们我也在场。张平和辛某某把事情说了一遍;然后张 兴让我给他们带路去海淀看守所(海淀公安局和看守所在一起),让她们把对我们说 的情况,告诉陈书成的办案民警,我只是一个助理,要听主任的话,于是就去了。 当时办案民警在开会,所以我们等到了下午3点半,民警还是说有事,我说什么时间和 办案民警约好了再来吧;可她们(辛某某在某餐馆打工,张平在一个工厂打工)说周一 还要上班,明天即周六就得回去,所以又等了一会,眼看就要下班,还是不见办案民 警有时间,她们又不让我走;没办法才写了两份书面材料,等以后办案民警有时间了 找她们的时候再来做口头说明。 要知道:①她们是从天津请假去的北京;②是在看守所门口写的。如果不是带她们去 找办案民警说明情况那去看守所干什么,而且还等了一个下午。我没有能力让她们来 北京去公安局找办案民警,更无法左右她们的想法。(如果当时见到办案民警的话, 根本就不会有这两份证明。后在陈书成案件中她们是怎么对办案民警说的,我的判决 书中并未显示) 王老师,我可能没有资格这样称呼您,但在我的心中您就是能答疑解惑的老师。我热 切期待您的关注与回复。 此致 敬礼 一个敬仰您的人薛辉 2009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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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 回复:谢谢提醒! |
| [NO.1564] :2009-9-2 20:27:05 紧急法律咨询电话: 021-51097296 (早上9:00-下午17:30) | |
| 我爸妈住老式石库门房屋,楼板结构。楼上邻居私自将自来水接入屋内,并搭建水 池。自从自来水接入以后,房屋平顶经常有渗水。平顶开裂,墙壁平顶水迹黄斑清晰 可见。我们把这些事实拍了照片,反映到物业和居委。物业和居委叫他拆除,他拒不 拆除。物业叫我们上诉人民法院。请问律师,象这种案例,我们上诉会赢吗?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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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 回复:我们上诉会赢吗 ------ 如果你讲的情况属实,会赢! |
| [NO.1563] :2009-9-2 16:39:33 紧急法律咨询电话: 021-51097296 (早上9:00-下午17:30) | |
| 请问:现在我们这里农村宅基地征用,基本是给拆迁户安置房的形式来进行,拆迁组 没有按正常步骤进行安置房具体数据的说明会,只在强上贴了几张安置房的位置图, 房型面积图,让我们自己去看,自己去挑,采用谁先签约谁先得房,造成动迁户争抢 好房源的状况,然后在签约时利用这个早签早得好房子这个心理使动迁户在不公平, 不合理的状况下补交差价,签约后没有当场给予合约,说是要过几天统一盖章后发 放,请问这样做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如果合约已签,但合同尚未拿到,是否可以认为 协议无效,在法律上讲,应如何操做。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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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 回复:征地相关条例按地方法规处理,一般情况,县及市都会有相关的指导办 法和具体实施的条例.自己去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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